(一)研究拟订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教育的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四)宏观管理全市学前(幼儿)教育、普通中小学教学、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学科研工作,不断深化改革,并进行督导评估。编写地方性补充教材;组织对全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和国防教育工作。 (六)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管理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认定,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七)根据全市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基建计划、招生计划。 (八)根据国家政策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指导实施招生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改革,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九)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职工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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