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实施依法治教,创建良好教育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我局将主要办事规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一、流动人口子女就学规定(暂行) (一)由于我市义务教育资源紧缺,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尽量回本人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如回原籍确有困难,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出具书面申请、大同市暂住人口证、房本(房产证或租房合同)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再办理就学手续。 (二)小学入学本着就近原则,由学校根据学区生源情况自定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三)小学升初中,由招生部门按照“就近、对口、划片、免试、分配”原则,分配或调配到尚有余额的公办初中。 (四)流动人口子女需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按有关规定,适当向学校交纳借读费。 (五)流动人口子女需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之外的高中阶段教育,应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出具我市暂住证、房屋使用证明等,到当地招生部门报名,考取普高、职高、中专等学校。 二、教职工调动规程 (一)拟调入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 1、本人填写《干部调动登记表》(或《工人调动审批呈报表》)、《机关、事业单位控编进人审批表》; 2、调出(入)单位及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加注意见; 3、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 4、每学年寒、暑假期间,由人事科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5、报送市编办、人事局办理有关手续。 (二)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出的: 1、本人填写《干部调动登记表》(或《工人调动审批呈报表》); 2、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 3、每学年寒、暑假期间,由人事科提交局长、分管局长研究。 (三)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互调的: 1、本人填写《干部调动登记表》(或《工人调动审批呈报表》)、《机关事业单位控编进人审批表》; 2、调出、入单位双方加注意见; 3、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 4、每学年寒、暑假期间由人事科提请局长、分管局长研究; 5、报送市编办、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教师资格认定规程 (一)所需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一式两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育学、心理学结业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除外); 7、思想品德鉴定和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认定程序: 1、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认定结论;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四、社会力量办学审批规程 (一)申请设立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其设置条件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1、举办普通高中(含完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以上,由拟办学校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2、举办普通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由拟办学校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3、举办普通小学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拟办学校(机构)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办学者须按规定时间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人、校董事会成员资格证明文件; 3、拟任校长及拟聘教师资格证书; 4、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5、办学章程及发展规划; 6、招生区域和办学场所证明文件; 7、提交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经济书面担保或保证金; 8、联合办学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审批时限 1、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教学机构,审批机关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2、申请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五)对符合条件批准设立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按审批权限发给国家统一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规程 (一)现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策,派遣手续随到随办。 (二)应届毕业生凭学校统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依次加盖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市计委、市教育局公章后,报学校办理派遣手续。 (三)非应届毕业生,持就业通知书和用人单位接收函,由市计委出具计划通知单,到市教育局办理派遣手续。 (四)进事业单位的本科毕业生,持用人单位接收函,由市计委、市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专科以下毕业生进事业单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五)由外地市改派到我市的毕业生,接收单位加注意见、市教育局加盖公章,再由市教育局打报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改派手续。 (六)驻同省国营单位接收毕业生,需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 (七)落实了单位的毕业生,填写毕业生报到花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到市计委办理落户手续。 (八)暂时落实不了单位的毕业生,手续可放在市教育局学生科,一年后由市计委出具落户证明,办理户口,待联系到接收单位后,再办理派遣手续。 六、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暂行) (一)全市中、小学生学籍采用计算机管理,实行“一人一卡一号”制。 (二)市直中小学、城区范围内企业和民办学校、全市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均由市教育局基教科统一管理。县(区)各初中、小学学籍按属地归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三)每年九月底各校新生注册。 (四)凡因家长工作调动及住址变迁确需转学的,办理程序为: 1、转入学籍归属市教育局管理的学校,需出具变动后的户口薄、转出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等相关证明,送交转入学校并加注意见后,再由学校责成专人到市教育局集体办理转入手续。 2、由市教育局管理学籍的学校,其学生办理转出手续的,需出具变动后的户口薄、转出学校意见等材料,到市教育局基教科办理转出手续。 (五)凡超规模、超班容量的任何学校及个人一律不准擅自接收转学生。 (六)在校生因病(或愈后)确需休(复)学的,由学校有关人员持学生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学校意见等相关材料,到市教育局办理休(复)学手续。 (七)办理转、休(复)学手续,一般应于假期前后两周内,由学校有关人员统一集中办理,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转、休(复)学手续。 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规程 (一)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岗位设置和高级、中级、初级职务结构比例控制的办法进行评聘。 (二)评审程序: 1、初级 学校推荐;县(区)教育局、人事局审核;初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县(区)人事局行文确认。 2、中级 学校推荐;县(区)教育局、人事局审核;市教育局、人事局审核;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市人事局行文确认。 3、高级 学校推荐;县(区)教育局、人事局审核;市教育局、人事局审核;省教育厅职改办组织赛讲、答辩;省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省人事厅行文确认。 (三)职称评定坚持“五公开” 1、各学校、各单位高、中、初级职务结构比例职数公开; 2、各级教师职务评审公开; 3、各学校、各单位推荐人选公开; 4、评审的程序公开; 5、评审的结果公开。
|
|
|
|
|